111年度司催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淩琦科技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
非本行支票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詳述
本件支票遺失過程,請補正聲請人仍
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如貴公司非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請更
正本件聲請人為得公示催告之聲請人,並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通知人須與公示催告聲請人同一),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填寫帳號,請具狀並請至付款銀行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