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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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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淩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辭 

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本行支票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詳述本件支票遺失過程,請補正聲請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如貴公司非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得公示催告之聲請人,並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通知人須與公示催告聲請人同一),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填寫帳號,請具狀並請至付款銀行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