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德興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素枝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
聲請狀所載之支票
發票日「111 年1 月12日」,與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11 年2 月10日」並不一致;請具狀
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
「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
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