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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德興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枝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11 年1 月12日」,與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11 年2 月10日」並不一致;請具狀   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   「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