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德興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素枝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
惟因
聲請狀附表
所載支票
發票日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本院於民國111 年
1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
具狀陳明正確之支
票發票日,該裁定於111 年1 月2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
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