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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德興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枝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 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本院於民國111 年 1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陳明正確之支 票發票日,該裁定於111 年1 月2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 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