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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劉耀崇
黃愽道
許祐愷
許祐瑋
林育靜
柳麗蘭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七人共同
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
複代理人 周聖諺律師
上
聲請
人請求
公示催告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為何人?請具狀陳報(臺端
聲請狀
未載)。
二、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各股東之股票掛失函「
正本
」(臺端所提出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