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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得安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貴公司聲請狀未蓋公司大小 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