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林裕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系爭支票已指明「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即發票人仍
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