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王豐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宜鐿實業有限公司、吳嘉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附表
發票日:110年12月31日、票據號碼728662之金額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吳嘉玲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宜鐿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