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囍鑫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胡耀宗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貴公司
聲請狀聲請人為囍鑫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大小章為囍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聲請人究為「囍鑫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或「囍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如有誤請具狀更正聲請人。
三、相對人胡耀宗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