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法定
代理人 黃格致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種電工程有限公司、吳力宏間請求
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
本件本票裁定請求原因事實,
雖本於同一事實或
法律上原因,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
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本票裁定,然本票裁定
裁判費之徵收
,係
按聲請件數計算,
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聲請人分別主
張
債務人積欠票款,
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聲請人間之
訴
訟標的核無必須
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
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分別
給付票款21,800,000元、21,800,000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
繳納
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3,000元、3,000元,合計6,000元
,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3,000元,應補納3,000元)。
二、相對人吳力宏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種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