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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種電工程有限公司、吳力宏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本件本票裁定請求原因事實,   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   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本票裁定,然本票裁定裁判費之徵收   ,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聲請人分別主   張債務人積欠票款,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聲請人間之訴   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   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分別   給付票款21,800,000元、21,800,000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   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3,000元、3,000元,合計6,000元   ,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3,000元,應補納3,000元)。 二、相對人吳力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種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