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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速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紹帆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馮培源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0000000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貴公司
法定代理人
為何人?請具狀說明。
三、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6.5之依據為何?若無依據,是否具狀更改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
按
票據法第28條規定,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