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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陳麒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尚美企業有限公司、蘇家蓁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