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史瑞明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與
第三人暐祥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第三人偉祥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前已經聲請
本票裁定並經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對相對人史瑞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
表所示本票為本件相對人史瑞明與第三人暐祥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所共同簽發,第三人暐祥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業經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號裁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附此敘明。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