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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驊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忠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子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方子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