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驊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忠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方子彥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方子彥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