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鴻鈞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陳一銘律師
江嘉瑜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世穩節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
債務人世穩節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