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集多寶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彥廷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貴公司
聲請狀內容有誤,如要聲請
本票裁定,請依據如附件所示內容填寫聲請狀。
三、貴公司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請
具狀陳明貴公司
法定代理人並於聲請狀內蓋用公司大小章。
四、貴公司所提出之本票無到
期日,則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如需請求利息,則各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分別具體載明年、月、日。
五、相對人林彥廷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