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聲請人預納
二、聲請人起訴時聲明
㈠被告謝東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利息;
㈡被告王銀河應給付原告4,000,000元及利息;
㈢被告曾德寬應給付原告4,000,000元及利息;
㈣被告互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商不動產高雄R15捷運加盟店)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利息
其中原告與被告謝東昇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成立調解,約定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其中原告於108年11月22日訴訟審理中當庭撤回對被告互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商不動產高雄R15捷運加盟店)之起訴。故上開聲明㈠、㈣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即本件聲請人負擔。
三、依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1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及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四、
㈠第一審確定部分為800,000元,裁判費為7,559元,
(計算式:174,800元×80/1850=7,5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10,即756
元(計算式:7,559元×1/10=7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曾德寬、王銀河負擔9/10,即6,803元(計算式:7,559元×9/10=6,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其餘部分7,200,0000元,裁判費為68,030元
(計算式:174,800元×720/1850=68,0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
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1.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4,967元
(計算式:68,030元×22/100=14,9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相對人曾德寬、王銀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3,063元
(計算式:68,030元×78/100=53,0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