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訴字第692號
徐鼎盛律師
被 告 王宗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
兩造間之居間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仲介服務費新臺幣1,878,500元及法定利息等語。
惟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結果顯示,被告
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鼓山區,則依
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