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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服務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692號
原      告  鴻麗正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瑞吉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
被      告  王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居間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仲介服務費新臺幣1,878,500元及法定利息等語。惟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結果顯示,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鼓山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