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朱雅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卷內尚乏
兩造間工程契約之詳細價目表及監造計畫書,致難以確認原告依契約原得請求金額之計算是否正確,亦無從確認監造責任之有無,本件既尚有應予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7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具狀提出兩造間工程契約之詳細價目表,並詳細說明依約原得請求
報酬之計算方式;
被告則應提出兩造間工程契約監造計畫書,並應就108年5月15日抽查時,抽查紀錄表與監造日誌記載不同之原因詳予說明,且應提出完整之抽查照片到院供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