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1,86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9,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