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仁翔新都心大樓A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國華電梯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6,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