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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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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1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劉仲宸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相對人即
原      告  環貫綠佳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光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本件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由本院管轄
    之事由,裁定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茲抗告人即被告抗告意旨主張不抗辯無管轄權且為實體答辯,應依同法第25條規定,由本院管轄等語。是以,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25條適用,應認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