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智字第1號
被 告 劉仲宸
原 告 環貫綠佳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即
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由本院管轄
之事由,裁定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茲抗告人即被告抗告意旨主張不
抗辯無
管轄權且為實體答辯,應依同法第25條規定,由本院管轄等語。
是以,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25條
適用,應認抗告為有理由,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