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新富綠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鐘淑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
被上訴人 高振華
顏啓輝
關陳美華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 雄○○○○○○○○)
葉金美
住○○市○○區里○○路○路○巷0○ 0號
莊少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就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暫編地號79⑹部分之分割方法,尚有應調查之處;另上訴人於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後將其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800分之156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於訴外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本院未及為訴訟之告知,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25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