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凱程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水來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7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
上訴人,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第一審本院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7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以釐清當時表達完整真義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
予以准許。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李俊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