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群勤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何淑琴即國政企業行
共 同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民國一一0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返還動產事件一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為確定證人吳佳珍到庭證述時之內容,
爰聲請交付民國110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
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
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