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光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
律師
原告與
被告賴宸緯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