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嘉辰興產有限公司
上原告與
被告林水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以原告就
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1,940元(計算式:面積102.41㎡×111年公告土地現值6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3,481,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