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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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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蔣汯妙  被   告 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段00 0 巷0000號房屋騰空遷讓交付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3,900 元(即上開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