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蔣汯妙
被 告 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文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段00
0 巷0000號房屋騰空遷讓交付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3,900 元(即
上開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