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張惠雯
被 告 萱義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名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由
被告負擔費用,刊載原告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置頂刊載於萱義式任一官方社群網站(
包括但不限於臉書、Instagram或推特)至少7日,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0元(計算式:3,000元+2,100元=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