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聯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選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
是以原告主張伊就
上開土地
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8,564元(計算式:上開土地面積10,117.41㎡×111年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原告權利範圍0000000/00000
00=4,578,5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