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葉英郎
相 對 人 益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聲請人聲請裁定
相對人應以每股新臺幣(下同)315,000元買回聲請人
持有之相對人股份,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聲請人所持有之股份200股計算,
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計算式:315,000元/股×200股=63,000,00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4,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