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李莉蓁
吳坤璋
吳旻純
吳坤達
被 告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14/4350)、99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土地之
查封登記
予以塗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4,273元【計算式:(988地號面積297.52㎡×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1014/4350)+(990地號面積186.44㎡×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4,604,2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