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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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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471,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02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