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秋芬
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471,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02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