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3,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 件及
繕本1 份,並陳明本件之
請求權 基礎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