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方微行
被 告 敦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
系爭建物)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敦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敦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受領前項給付之同時,將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3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