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冠雄
被 告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龍業百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加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衞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民法第962條之立法理由,旨在
占有人保護占有之權能,原與所有人相同,與其取得占有之實體上權利無關。故占有人主張物上
請求權,訴請
無權占有人返還占有物,其行使保護占有之權能,與所有人於其所有物之占有被侵奪時,向無權占有人主張返還占有物相同,且占有人起訴聲明為返還占有物,自應以請求返還之占有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當,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情形不同,無從類推
適用(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龍業百起股份有限公司、加得科技有限公司應自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騰空遷出,並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527,6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至第二、三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527,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9,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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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積41.94㎡×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130,014元 |
| | 面積61.72㎡×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191,332元 |
| | 面積71.26㎡×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220,906元 |
| | 面積1,979.62㎡×公告土地現值16,000元/㎡=31,673,920元 |
| | 面積80.23㎡×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248,713元 |
| | 面積927.77㎡×公告土地現值4,700元/㎡=4,360,519元 |
| | 面積14.32㎡×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44,392元 |
| | 面積8,750.75㎡×公告土地現值10,200元/㎡=89,257,650元 |
| | 面積641.43㎡×公告土地現值10,200元/㎡=6,542,586元 |
| | 面積5,634.09㎡×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21,409,5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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