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虹民有限公司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確認
兩造間「主發電機電樞及直流馬達委商施修」採購案之契約關係存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即原告所主張
上開契約之得標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