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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葉英郎
上列
聲請
人聲請為
相對人
益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
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係因
非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