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
被告韋達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
0,4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