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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韋達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 0,4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