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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車籍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劉智豪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萬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彩芳 上當事人間請求車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引 擎號碼ISZ00000000000)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向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予原告指定之通運公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050 元(即原告 主張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交易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7,9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