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劉智豪
訴訟
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
被 告 萬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彩芳
上
當事人間請求車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
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引
擎號碼ISZ00000000000)大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向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予原告指定之通運公司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050 元(即原告
主張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交易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7,9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