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陳琮欽
被 告 瑞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志廷
陳足馥
鄭品宸
新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佐軒
莊家妤
華文海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
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3249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
被告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6,986,602元
債權額,應減為2,845,912元,並請將其減少之金額4,140,690元,再行重新依比例均等分配予原告及其他
債權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7,768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增加受償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