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中紘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昱淇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翔益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9,8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