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百建工程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智拓營造有限公司、林姿怡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5,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2份,並
具狀陳明本件之
請求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