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024號
原 告 李惠娟
被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文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主文欄「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
被告張文婷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