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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 告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富松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
簡吟曲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
被 告 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真瑜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抵押
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因有部分事實待調查釐清,
爰
命
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