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      告  陳怡慧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華珊律師
被      告  曹伃萱 
訴訟代理人  鄭俊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丙○○與訴外人甲○○原係夫妻,甲○○與被告乙○○於民國110年11月間因工作關係而相識,被告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竟於111年6月4日至同年月16日間,與甲○○發展男女朋友關係,已侵害原告身為甲○○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且情節重大。被告於111年6月4日下午3時許,搭乘甲○○駕駛之汽車返回原告與甲○○之共同住處,並前往4樓觀賞原告與甲○○飼養之寵物鸚鵡,期間原告在樓下聽聞被告與甲○○之談話內容曖昧、相互調情,時不時傳達兩人有男女情愫,且其2人單獨共處於4樓長達2小時,被告直到同日下午5時許始離開。又依甲○○所駕駛之車牌號碼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車紀錄器於111年6月16日下午4時許所拍攝之影片內容,可知當日被告與甲○○單獨出遊,且不否認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復以充滿性暗示之鹹濕對話挑逗甲○○,亦曾與甲○○發生性關係。另甲○○於111年6月16日前,曾多次於星期六休假日前往被告位於臺南市之住處與被告約會,被告於111年6月16日前後幾天皆與甲○○共同出遊,顯然被告自111年6月起即與甲○○發展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被告與甲○○上開行為致原告精神備感折磨與痛苦,身心受創嚴重,不僅破壞原告家庭和諧,亦已嚴重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爰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甲○○間有工作上之往來,且甲○○談話較為輕浮,內容尺度較大,被告僅係以順應、敷衍之方式回應,或許其2人之對話足以導致原告有所不滿及不悅,然此非足以構成民法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原告僅憑行車紀錄器之短短數分鐘錄音內容,超譯及曲解被告與甲○○間對話之語意,更忽略整個對話之脈絡,攏統指摘「被告係甲○○的妻辣」、「被告與甲○○有地下戀情」、「被告與甲○○有多次性行為」、「被告曾傳送私密照予甲○○」、「被告與甲○○有鹹濕對話、內容充滿性暗示」云云。惟被告與甲○○間之對話、互動尚未逾越社會通念可容許之男女正當交往分際,而達侵害原告配偶權情節重大之程度。是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與甲○○確有逾越一般男女朋友關係之交往等情,僅憑其主觀臆測即提起本件訴訟,其主張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甲○○於97年4月23日結婚,嗣於111年12月14日調解離婚。
  ㈡甲○○為多億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多億公司)負責人,多億公司所起造位在臺南市六甲區之多彩2建案係經由美麗達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美麗達公司)協助代銷,被告於110年11月起任職於美麗達公司,因工作關係結識甲○○,被告明知甲○○為有婦之夫。
 ㈢甲○○所有系爭汽車行車紀錄器於111年6月16日下午4時31分所拍攝之影片及譯文內容附表一所示,是被告與甲○○之對話。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應在於:㈠被告有無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是否重大?㈡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0萬元,有無理由?茲析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甲○○間之談話、互動已逾一般朋友社交行為分際,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乙情,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自應就其主張之前開事實負擔舉證之責。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與甲○○發生不當交往情事,固據提出被告與甲○○於111年6月16日在系爭汽車內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對話錄音及其譯文為證(見審訴卷第23至25頁、本院卷第第41頁、第79至83頁)。惟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與被告於110年11月左右因工作關係而相識,因為聊天時曾提及我家有養鸚鵡,被告說她也有養鸚鵡,因為我是養鸚鵡新手,我常常問被告養鸚鵡的問題;嗣於110年6月4日,被告打電話給我說她人在高雄,問可否來我家看鸚鵡,我說要詢問家人的意見,後來原告與兒子都說可以,我就答應被告可以來我家看鸚鵡;到我家時,原告在1樓、小孩在2樓唸書,我直接帶被告到養鸚鵡的4樓,外面是陽台及露台,我與被告到4樓後,被告就在那邊玩鸚鵡,之後原告上樓到陽台照顧她的多肉植物,被告有向原告點頭打招呼,我與被告從頭到尾都在聊天及玩鸚鵡,原告就在陽台落地窗外面,落地窗是開的,原告應該都可以聽到我與被告對話的內容,其後大約5點之前,被告就說要回家,我就送她下樓回家;當下原告都可以聽到我與被告談話的內容,但沒有任何反應,事後也沒有;關於111年6月16日系爭汽車行車紀錄器的對話內容,當日被告到高雄找朋友,她沒有開車來,被告詢問我是否在高雄,並邀約我去咖啡廳聊天,之後我詢問被告要去哪裡,被告表示要回家,我知道被告喜歡開小台車子,所以詢問她要不要開我的小車回臺南,我與被告即從高雄開車去臺南,這段路程都是被告開車,如附表二對話㈢所示對話提及「高潮」的部分,是因為我當天將SUZUKI小鋼砲那台借給被告開,被告就很興奮,所以我問她有沒有高潮,因為有些人開跑車可能會很興奮、類似顱內高潮,所以我才這樣問被告,我與被告於111年6月16日當日並未發生性行為;如附表二對話㈠所示內容,因為我有其他朋友住臺南,我的意思是因為被告家離交流道最近,我去找她這樣走最快,之後我也可以去找其他朋友聊天;其中提及「每次想你的時候,要來找你的時候我都走這條」、「星期六的時候我都走這條…」,是我星期六要上班,之後常常會去找朋友,我當時要去找朋友,就想到被告,所以我就這樣回答,但不是每個週六都會發生,且我工作的工地就在臺南,沒有特地為了找被告而去臺南;附表二對話㈡內容講「開開心心」的部分,我與朋友聊天本來就是開開心心的,跟其他朋友聚會聊天也都很開心;又提到「跟妳在一起這幾天我都蠻開心的」,因為前幾天是被告來我家看鸚鵡,111年6月16日這天是送被告回臺南,我只是想要表達這幾天都很開心,這是很客套的話;原告稱我與被告於111年6月16日前曾多次在星期六休假日前往被告位於臺南住所約會,並非屬實,因為我週六也要上班,工地只有週日休息等語(見本院卷第88至96頁)。
 ⒉是依證人甲○○所述,其與被告於111年6月4日至同年月16日間並未交往,亦無有任何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再觀如附表一、二所示對話內容,至多顯示被告與甲○○對話時不拘小節,難認其等間之對話已完全逸脫一般朋友間插科打諢、開玩笑之日常閒聊程度,縱認其等對話中有較不得體之用語,仍屬朋友間可能出現之玩笑對話,縱使原告心中產生不安、不快之感受,亦難憑使遽認被告與證人甲○○間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或親密行舉,而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況原告自陳手上有111年6月16日完整的行車紀錄器檔案,但僅節錄其中比較重要的部分供法院參考,其他很多都是不重要的對話等語(見本院卷第125至126頁),可見該行車紀錄器並未拍攝到被告與甲○○有進出汽車旅館、其他旅宿場所或被告住處之畫面,尚無從佐證被告與甲○○當日有進行性行為而導致被告「高潮」之可能。則證人甲○○證稱其2人間之對話僅係一般朋友間之插科打諢用語,尚非不可採信。
 ⒊原告固主張:觀諸附表一對話㈠所示內容,甲○○稱被告為「妻辣」,即臺語中「女朋友」之意,並表示希望能向其父親坦承自己當時是跟「女朋友」出去玩,而被告亦未對於甲○○前述表達為否認,甚至用激將法回覆甲○○不敢公開兩人之關係,顯見被告與甲○○間有不正當之男女交往情形云云(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惟查,證人甲○○證稱:我想離婚的念頭是前年就產生了,當時尚未認識被告,附表一對話㈠這段算是我與被告在講幹話而已,有點在嗆聲的感覺,就是幹話而已;我在工地工作,週六都要上班,因為在工地工作的工人講話都比較粗魯,我要跟他們混熟,所以要跟他們用一樣的風格講話,有時講話就會比較粗魯、低俗;如附表一所示對話1:45處,我陳述「我很想要說我跟妻辣出去玩」,依我個人的認知,我所述的「妻辣」是單身的女性朋友,是指被告,劉董是我爸爸,當時是我父親有打電話給我,因為我提早走,爸爸會罵我,所以我都不敢講等語(見本院卷第93頁)。而綜觀附表一對話㈠所示內容,不若謂上開對話更近似熟識朋友間較無忌憚之玩笑,或許存有曖昧、試探等用意,然尚不足認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本院尚無從憑此遽認被告與甲○○間有超越一般朋友之不正當交往關係。原告此部分主張,無從採認。
 ⒋原告再主張:觀諸附表一對話㈡所示內容,可見被告有傳送其脫光衣物後拍攝之裸照或私密部位照片予甲○○觀賞,並以充滿性暗示之鹹濕對話挑逗甲○○,明顯已逾一般朋友正常互動之界線云云(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惟依證人甲○○證詞,附表一對話㈡的部分,其跟被告說:「幹你娘王阿姨,不要說那麼多,我早就跟你約砲約到了」,也是講幹話,代表其根本沒有跟被告約砲約到,如果其有約到,就不會講這句話了;至於「那個圖我都還沒看清楚你就把它收回去」,其就是沒有看清楚,所以不知道是什麼圖;被告問「你要看嗎?你要看嗎?」,其回答「你現在要脫嗎?」,就是幹話,當時在車上是要怎麼脫?其問被告是否要脫,是因為前面其等有聊到KIA,被告說KIA的屁股沒有她的好看,所以其才問被告要脫嗎?至於被告傳什麼圖片,其根本沒有看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則被告所傳送予甲○○之照片是否確為其裸照,洵有可疑,本院尚無從據此認定被告有傳送逾越一般社交交往分際之照片予甲○○,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形。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無理由。
 ⒌原告另主張:被告與甲○○於111年6月4日下午3時許,前往原告與甲○○之共同住處4樓觀賞甲○○所飼養之寵物鸚鵡,單獨共處長達2小時,期間被告與甲○○談話內容曖昧,互相調情云云(見本院卷第69頁)。然依甲○○前開證詞,其帶被告回住處前,已徵得原告與兒子的同意,且其與被告在4樓看鸚鵡時,原告也到4樓陽台照顧多肉植物,被告有與原告打招呼,而原告就在落地窗外的陽台,落地窗是開著的,原告可以聽到其與被告的對話,其與被告從頭到尾都在聊天及玩鸚鵡等語,並手繪當時其與被告、原告之位置圖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05頁)。則依證人甲○○所述,被告與甲○○雖於上開時間在甲○○住處4樓聊天、逗弄鸚鵡,但原告當時與被告、甲○○間之距離非遠,原告亦可聽聞被告與甲○○間談話內容,如認其2人間互動或舉止已語氣曖昧、互相調情,對於此種侵門踏戶之行為,原告自可當場出言質問或阻止,甚或請被告離開其住處,然原告當日及事後均無任何反應,已與常情有違,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
 ㈢綜上,依原告所舉事證,尚難令本院獲致被告與甲○○間於111年6月4日至同年月16日間有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行為。則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期間故意不法侵害其配偶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尚乏所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附表一:
甲○○所有系爭汽車行車紀錄器於111年6月16日下午4時31分許之影片及譯文內容如下:
對話㈠:原證2全長3分鐘,自1:28起至2:26間對話內容
乙○○:幸好剛剛劉董(即甲○○父親)打給你,你反應快咧
        …啊你怎麼這麼早走?你怎麼這麼早回去(台語)?
甲○○:嘿…
乙○○:我剛剛還想說,幹,慘了,他怎麼知道…
甲○○:他怎麼會知道我那麼早離開這樣子喔?
乙○○:對。
甲○○:因為他可能有聽到車子的那個音樂還是什麼的吧…
        我很想要說我跟妻辣出去玩(台語)。
乙○○:你不敢講!
甲○○:我很想講你知道嗎?有啦,再過一陣子我就敢講。
乙○○:什麼意思?
甲○○:因為現在還不能講。
乙○○:過一陣子是哪樣子?分居了是不是?
甲○○:分居我就敢講。
乙○○:最好是,分居不代表離婚欸。
甲○○:管他的。
乙○○:最好是。
甲○○:你不要害怕餒。
乙○○:我不會害怕啊,我要害怕什麼?
甲○○:最好餒?(台語)。
對話㈡:原證3全長3分鐘,自1:48起至3:00間對話內容
甲○○:我先問一下,你是從甚麼時候才知道我有結婚的,一
      開始就知道了喔?
乙○○:早就知道啦,你不是…好像不是你講的。不知道是王
      阿姨就說你老婆怎樣怎樣的(台語)。
甲○○:幹你娘王阿姨,不要說那麼多(台語),我早就跟你
      約炮約到了,媽的。
乙○○:最好是啦。
甲○○:真的啦,下次看到她要譙他一下(台語)…以後不要
      再跟我講說我有結婚這件事情…
乙○○:KIA欸…
甲○○:這台好像蠻多人開的。
乙○○:KIA嗎?可是這台屁股沒有很好看,屁股沒有我好
      看。
甲○○:啊你都…那個圖我都還沒看清楚你就把它收回去,我
      都還來不及仔細看欸,你知道嗎?
乙○○:你要看嗎?你要看嗎?
甲○○:你現在要脫嗎?
乙○○:我有照片
甲○○:啊你都只給我看個幾秒,我都來不及看清楚,啊我現
      在不能看了阿,我現在看…
乙○○:現在可以看啊
甲○○:不要我會「凍未條」(台語),不要好了…
乙○○:硬著回去。
甲○○:我真的會「凍未條」(台語)。

附表二:
對話內容
證據出處
對話㈠:
乙○○:我說你有下過這個交流道嗎?
甲○○:有啊。每次想你的時候,要來找你的時候我都走
        這條啊。
乙○○:對齁。
甲○○:星期六的時候我都走這條,因為我覺得走這條是
        可以最快看到你的啊。 
系爭汽車行車紀錄器111年6月16日下午4時25分許之影片及譯文內容(見本院卷第81頁)。
對話㈡:
乙○○:你多久沒有這樣子了?
甲○○:什麼樣子?
乙○○:開開心心的。
甲○○:跟你在一起這幾天我都滿開心的。
乙○○:喔,真的齁。
甲○○:就是…
乙○○:很捧場欸。      
系爭汽車行車紀錄器111年6月16日下午4時28分許之影片及譯文內容(見本院卷第79頁)。
對話㈢:
甲○○:你有高潮嗎?今天這樣…
乙○○:有。
甲○○:真的還假的。
乙○○:都感動落淚了。
系爭汽車行車紀錄器111年6月16日下午4時46分許之影片及譯文內容(見本院卷第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