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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添福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傑
送達代收人
吳曉芸
上訴人
即
原 告 冠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良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損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依
訴訟標的
價額新台幣(下同)1,928,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