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佑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律師
被      告  攻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   
訴訟代理人  楊春海  
被      告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96號損害賠償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8號確認股東會不成立事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3號政府採購法事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均業已終結確定,有上開事件之判決、卷宗及兩造陳報狀可稽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