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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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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      告  薛永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洪貴參 
            吳樹民 
            黃金文 
            周蓓姬 
            蔡文預 
被      告  行政院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李永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追加當事人,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