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 告 薛永豐
薛天正
薛逢富
卓淑娥
財團法人高雄市○○區○○○○○○○○○
上 一 人
上五人共同
被 告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樹民
黃金文
周蓓姬
蔡文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將
繕本直接送
被告。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如
主文所示
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