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0號
即 原 告 劉明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嘉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1,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